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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法第一講
授課簡報匣
美國行政法第二講
修訂:2015/03/04
美國行政法概論-第二講 重大證據原則
授課者: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記述:黃怡禎(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助理)

    我們過去對於美國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的理解,比較偏向非正式程序所作成的行政行為,例如有無經「預告暨評論程序」(notice and comment)、有沒有告知等等,或是行政命令的區別,但其實我國對於行政命令的區別,即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是德國的立法體例,在美國並沒有這樣的區別。湯德宗老師認為,行政命令這部分是美國的行政程序法,可是,事實上,在引入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區別之後,美國行政程序法的特色已經蕩然無存。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是在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過去所建立的法律保留原則下所產生的,在釋字第443號的階層化法律保留體系,侵害人民權利需要有法律授權,而有些狀況是完全不允許的,甚至要求必須國會保留、憲法保留。這套思維和APA的行政命令制定程序是沒什麼關係的,APA的行政命令制定程序比較像湯德宗老師在《行政程序法》論裡寫的,正式作成程序和非正式作成程序,其中兩者間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要經過聽證。司法針對經過聽證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會給予比較多的尊重、法官會比較尊重行政機關作成的行政行為。過去台灣在討論美國行政法、行政程序法,比較偏重在聽證程序、非正式作成程序這方面,比較少注意到行政程序法第706條,因為這已經到行政程序法後端了。我自己到美國學習美國行政程序法,當時非常驚訝地發現說,整個行政法的教科書從頭到尾幾乎是圍繞著第706條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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