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命令

經過數日討論,立法院決定以「備查」回應行政院的「察知」,政爭暫告一段落,但以長遠的制度設計而言,卻甚有不妥。

九七修憲後,行政權被割裂為行政院長與總統共享,在緊急命令時尤為如此,憲法上「非常態」的緊急命令必須先由行政院會議和總統達成合意後方能提出,而又為了避免行政權假藉緊急而行獨裁,憲法又規定了緊急命令需經立法院「追認」,從文義或體系上解釋皆可得知,緊急命令是一經總統「發布」就生效,而立法院之追認是一種嗣後廢棄權,讓民意機關能衡量「人權之侵害」、「情況之緊急」等因素而決定是否追認,「追認」又會產生下列問題:

1.    立法院可否變更「緊急命令之內容」而為同意?個人傾向反對,因為從「功能最適」的權力分立理論來思考,行政權在處理緊急情形應該是比立法權來的恰當,若立法院變更內容後立即通過,可能會產生行政機關認為窒礙難行之處,若變更內容後要退回總統,個人認為不如就直接廢棄該緊急命令,由總統從新發布。

2.    立法院可否「退回一部份而追認另一部份」?本文認為可以,目的是為了防範行政機關「夾帶不相干的手段或或使用過分的措施」,蓋就立法院也認同的部分,應逕予追認,以免下級機關縛手縛腳,若只因一小部份緊急命令的不同意而全部不追認,未免因噎廢食,但若不能廢棄一小部份,則立法機關可能會為求迅速救災而忍痛讓行政機關予取予求,自非妥當。

 

     至於緊急命令之執行要點,問題更多,因為憲法並沒有提到執行要點這樣的「怪獸」,不知是行政院從哪裡孵出來的!?發布緊急命令,需經行政院會議和總統雙方意見一致方能發布,而緊急命令需受立法院追認監督,若我們認為執行要點無須受監督,則在總統和行政院長為同黨時,很有可能出現「抽象而崇高但無操作性的緊急命令,讓立法院沒有說不的理由」,但是「行政機關卻發布所謂執行要點來『明確化』緊急命令,但卻巨細靡遺地規範/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卻不受任何監督 (備查根本無監督之效力) !」若出現分裂政府時,也可能出現行政院和總統折衝妥協的一份「緊急命令」,但行政院卻可以又單方面制定「執行要點」,卻不受民選總統節制、立法院監督,此又明顯不合理。

        「若緊急命令必須十分詳細會曠日時久、延誤救災」的說法,本文不與茍同,蓋若緊急命令一定要抽象、執行要點才來具體,十分抽象的緊急命令也無操作可能性,下級機關也無所錯其手足,要等到具體的執行要點出來後才知道如何行動,那先公佈抽象的緊急命令又有何用?緊急命令就是要對當前災況作出具體應變、而非單純宣示「國家在關心」,所以一定要具體才有用,故,為何不等到具體措施規劃完成後,再使之成為緊急命令的內容?

        本文認為,「根本不應該有執行要點,應該全部是『緊急命令』」(只要情況仍然緊急、措施仍嫌不足,當然可以再發布另一個緊急命令),若像我國真的出現「執行要點」,也應該受到和「緊急命令」相同的審查送立法院追認,理由仍是權力分立、保障人權[1]

        又,緊急命令只是在立法機關來不及反應前的暫時替代措施,一般情形下唯有立法權可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故筆者認為,即使立法院追認了此次之緊急命令,也不過是代表對其合法性的暫時背書,立法院若(即令在緊急命令所定的6個月有效期內)制定針對此次921等地震相關救災事宜的新法律,則在新法有規範之處緊急命令應該失效,以符緊急命令之「緊急」本質與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

 


horizontal rule

[1]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緊急命令有一條規定「哄抬物價者處刑罰」,但卻沒有規定主觀要件即故意過失,一個非出於過失的行為是否到達可刑罰的程度?警、檢機關是否不負舉證責任?但可能有過度侵害人權的疑慮;若執行要點中規定類似條款,不用受立法院監督?或是蓋電廠,和緊急命令所針對的「緊急情況」似乎又離題太遠,行政機關瞞天過海、魚目混珠,不用受立法機關監督?又,由這條來看,緊急命令訂的具體不是難事。

            

 

               張永健的烘焙機。拙文歡迎引用、轉寄,但請註明作者、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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