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免責權的真諦

        據報載,某立委說:「希望紀律委員會能充分考量未來是否要保障立委的言論自由立委在議事殿堂上的言論,社會自有公評」。其理差矣,不可不辨!

        權利的內涵,本來就要藉由其他權利的內涵之界定才能確定。就這件粗話風波而論,一方面是言論自由、一方面是名譽權,前者抽象地被憲法所保障、後者也抽象地被刑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所保護,每一個案件,就是兩種力量在拔河。當然,我們可以質疑用刑法來處罰誹謗或侮辱的適當性(雖然大法官已經肯定之了),甚至,我們也可以論證說「名譽權太過抽象」、「心裡脆弱的人應該自己堅強起來」而根本性地廢除所有民法中保護名譽權的規定。如此,「言論自由」「在法律上」就唯我獨尊,但是,類似林重謨委員這樣不恰當的行為,仍然會受到輿論或民眾的批判。當法律退位,道德就接手。而或許正是在一般人的認知中,名譽權還是重要的,而且我們的道德規範不足以捍衛之,所以,我們還保存著濫用言論自由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把「立法委員」這個因素加入上面的討論,推論稍稍不同,因為他們有「言論免責權」。先進國家的憲法中多有言論免責權的規定,其理由有:防止行政權或司法權以調查之名介入立法權,造成權力分立的失衡,並耗費民意代表的時間精力等。這些正氣凜然的理由,擺在林委員於「建制目的不明的國事論壇」時基於私人恩怨的發言之前,顯得毫不搭調。「它」逼近了言論免責權的概念邊緣,甚至不少人認為已經遠遠逸出了界,這是事實認定問題,也是憲法政策的問題。

        但很重要的一點是:無論言論免責權的範圍是被劃大還是劃小,落在保護傘下的行為絕非高枕無憂,仍要受到「國會自律」,也就是受到紀律委員會的節制。在法院面前,立法委員的言論自由比升等小民來得多,但我們又害怕民代濫用之,所以要求她們自我監督。沒錯,國會自律可能會被濫用,正如同行政機關或法院可能會濫用其追訴、審判權一樣,選擇讓一般人接受普通法院的審理而讓民代受自己同僚的監督,正是各種考量「權衡」(trade-off)的結果。

        認為立委的言行社會自有公論,就好比說民刑法對名譽的保障可以全部廢除,反正一個人造口業或散佈流言,社會也自有公論。正如前述,這在制度設計上也不是不可想像,只是要看以我們的社會條件而言,哪一種制度能導引出最好的結果!先進民主國家的民代在受言論免責權「對外」保護的同時,仍無所逃於國會自律的制裁,我們可以「本土化」而自外於世界潮流,但主張者總要給個好一點的理由吧!

        依筆者淺見,拋棄國會自律的制度而訴諸選民的選票,至少有下列缺點:一、民眾可能是健忘的;二、沒選票對於以後不用「競選」連任的人不痛不癢;三、投票時只存在兩個選項投或不投,選民可能不願意為一些「小事」而做出「不投」這樣影響重大的決定;四、在大選區中,不滿某立委言行的人可能本來就不是他的支持者,也無從用選票來唾棄他;五、為什麼要忍受立委糟糕的表現三年才能告訴他「你錯了」? 

            

 

               張永健的烘焙機。拙文歡迎引用、轉寄,但請註明作者、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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