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訓合一平議

        日昨考試院院會通過「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筆者對其規定多有不同意見,爰條列如下,俾供參酌。

一、短期內「律師考試」應採資格考、長期則以「法曹一元制」為目標

該草案規定「考試合一、依志願分發」、「一二試錄取成績不保留」,乃因錄取人數每年皆有定額之故,然依吾人之見,律師考試應以資格考為之,亦即考試只在篩選有足夠能力者,合於標準者即可取得律師資格,俟其投入市場後,由「看不見的手」來決定孰去孰留;國家沒有能力也不應該是「律師市場」的供給數量決定者(肉食者有何大智慧可以決定今年應該有223位律師!?)

而若採資格考,則考試不可能合一(除非法官檢察官皆由律師及學界中遴選),而錄取成績一概不保留亦有所偏,徒增閱卷者之負擔,亦無端浪費應試者之精力。

法官之問題則在於一但通過(不見得有良好篩選能力的)考試就是終身的鑽石飯碗,而未曾受市場之檢驗,導致「牛驥同一皁、雞棲鳳凰食」;反觀美國乃採「法曹一元制」--擇律師、學者之優者為法官,較為恰當。

二、            國家考試應和兵役制度、研究所制度相 配合

現行制度規定一經錄取司法官者,除非立即入伍當兵,否則需立刻報到受訓,否則視為放棄錄取,此一惡法造成許多研究生被迫中斷學業去受訓,而念完學位者在現行不合理之考試方法下又難以考上國家考試,實務、學術長期分流,豈可謂良法?或謂國家錄取司法官皆有定額,非立即受訓無以填補法官缺額,但是當兵和讀研究所,同樣都造成缺額,何以厚前而薄後?雖前者乃屬「不可抗力」,但其造成缺額者一也!

        此次修正又將律師納入合併考試,若復未慮此,致令優秀之法律人無奈地玩這種荒謬的零合遊戲,則對達成司改目標而言不啻背道而馳!

三、            考試方法之改革殆不可須臾緩

筆者建議所謂「申論題」應全部考「實例題」,蓋於實例中可測出對理論之

了解,但能背誦理論者未必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況吾人未嘗聞有當事人非因官司纏訟而找律師上法院,而純係因理論之趣味而找律師共同研究者!

        又放眼考題,或係「學者所始創所發明的『獨門見解』」,或係「僵硬法條之照樣搬演」,造成學子以冷僻為尚、崇記誦是務,浪費人力資源莫此為甚! 

        僵化的考試制度和教育體系一直是台灣的毒瘤,但卻一直以平等之名「活埋」了底下的種種不效率;筆者堅信,要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則考試院之草案即有再斟酌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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