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牛簡介

2012/04/10更新)Π                      首頁

本名:邱澎生,西元1963年生,男性,已婚,漢族,中華民國公民
現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網頁名稱中的「阿牛」,取推自我大兒子的小名「小牛」。我的興趣是閱讀和寫作歷史故事,特別是西元十六至十九世紀間的中國經濟史與法制史(著作目錄)。我的研究始於探討明清中國江南地區「會館、公所、商會」等商人團體如何形成、組織與作用,現在則試圖由「經濟、法律與文化」三場域的銜結關係,探究明清中國的歷史變遷,希望能藉此寫出一些能對現代人稍有啟發而又不失趣味的歷史。西元19992月設置個人網頁「阿牛說的歷史故事」,是希望能在網路上得到更多先進對我不成熟作品的指點,也和同好分享一些有趣的聯結網站。

西元19956月,我取得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博士學位,論文題目為:「商人團體與社會變遷:清代蘇州的會館公所與商會」(摘要)。19968月,進入中研院史語所工作。1994年娶妻成家,1997年大兒子出生,2000年小兒子出生小全家福2000年8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11video1vide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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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題

1997,奉命繳交給中研院史語所

十五世紀以後,隨著全國市場和都市社會的發展,許多地處水陸交通要道上的工商業城鎮,開始出現日益眾多的商人團體。這類新興的商人團體,在十九世紀末年之前,通常是以會館、公所命名,十九世紀末年之後再加入商會、同業公會等不同名稱。

這些商人團體有三項基本特徵:第一,團體需要以各種「公共」的名義向政府申請「立案」或「核可」,以求順利取得政府的許可、保護和支持,會館公所時代主要是以「聯鄉誼、祀神祇、興善舉」等名義,商會時代則常以「聯商情、保商利」協助政府發展經濟為名義。商人團體成立名義的差異,正反映了國家不同結社法令對社團組織的制約。第二,團體從事集體活動的經費來源,大多來自成員的經常性捐款,用做團體舉辦集體活動的基金;同時,團體基金常要累積到相當數量,至少到能購建一處團體的專屬建築物。專屬建築物的成立,一方面構成團體藉以要求政府立案核可的法令要件,另一方面也使管理基金、房契等公同財產的組織規章必須應運而生並且持續運作。在清末逐步引入規範「法人」的相關觀念和法律之後,專屬建築物對商人團體的重要性才相對減弱。第三,團體從事的集體活動愈來愈廣,經常超過當初向政府申請成立名義的範圍,舉凡和商品產銷、應付工人罷工、資金融貸、保存成員勝訴的訟案判例、子弟教育、興修城池交通、協助都市治安防火等相關事務,都成為團體可能從事的集體活動。集體活動的逐步擴充,反映了商人因應市場經濟和都市社會發展所做的種種制度創新。

商人團體的建立,其實只是商人經濟行為的一部份。關於明清商人經濟行為的研究,我目前較想集中探究的議題,大致有以下三類:第一,在十六世紀以後中國市場經濟與都市社會日益發展的大環境下,存在於商人經濟行為與當時商業制度之間的,究竟是何種互動關係?商人團體、牙行制度、合股組織、包買商制度、金融機構、帳簿形式、貨幣流通等種種不同的商業制度,究竟如何形塑市場結構,並影響當時中國的資源配置與經濟發展?第二,商人經濟行為根植於當時的社會人際網絡與文化結構之中,如宗族關係、同鄉組織、祭祀網絡等等,這些不同社會文化紐帶其實都影響到商人的經濟行為。明清時期社會文化紐帶和商人經濟行為之間的複雜關係究係如何連繫與運作?第三,市場經濟固然受政府法令的制約,但政府功能也受市場經濟的衝擊,在市場經濟發展下,市場交易的過程日趨複雜,商人固需因應政府法令而調整經濟行為,但官員援釋律例判處商業糾紛的司法過程也會受到影響。同時,隨著官鹽、官手工業、官礦業自十五世紀逐漸解體後,種種「官督商辦」制度的建立,也促成官商關係的鉅大變革,不僅政府愈益倚重商人的資金和經營能力,藉以達成種種財政目標;許多商人也自政府得到較低利息的可貸資金,並且經常得到更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法令規章做支援。這些現象的出現以及制度的運作,都反映著明清時代「國家—市場」關係的變化,如何具體釐清其間的變化歷程與意義?是我關心的第三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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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自評

2001/2/26,奉命繳交給中研院史語所

明清經濟史一直是我最主要的研究脈絡。近年來,反省「經濟史」現有研究範式,擴深這個專史領域的視野,是許多明清經濟史學者的共同關懷。我目前對研究課題的選擇,亦以力求突破「明清經濟史」研究界限為目標。

明清商人團體是我博士論文的研究課題。然而,商人成立團體,其實只是商人經濟行為的一部份。由探討商人經濟行為出發,我目前研究的具體課題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第一,十六世紀以後,當中國市場經濟與都市社會日益發展,在商人經濟行為與當時商業制度之間,究竟存在何種互動關係?商人團體、牙行制度、合股組織、包買商制度、金融機構、帳簿形式、貨幣流通等等不同商業制度,究竟如何形塑市場結構,並且影響當時中國的資源配置與經濟發展?第二,商人經濟行為根植於當時的社會人際網絡之中,宗族關係、同鄉組織、祭祀網絡等不同社會紐帶,其實都影響商人的經濟行為。這些不同社會紐帶和商人經濟行為之間的複雜關係,究竟如何連繫和運作?第三,市場經濟固然受到政府法令制約,但政府法律其實也受市場經濟衝擊,在市場經濟發展下,市場交易過程日趨複雜,商人固然因應既有法令來調整其經濟行為,但官員面對日益增加的商業糾紛與司法案件,其用以解釋法律、做成判決的司法過程,其實也受影響。同時,隨著官鹽、官手工業逐漸解體,各種「官督商辦」制度紛紛創建,更促使官商關係產生鉅大變革,政府一方面愈益倚重商人資金與經營能力,另一方面也主動借貸商人進行生產活動。這些現象都反映明清時代「國家—市場」關係的變化,如何具體釐清其間的變化過程?是我關心的第三個議題。這三個議題彼此交織在一起,但又是構成明清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

為探討這些議題,我從事以下具體研究計劃:針對第一個議題有兩篇,一是〈組織與制度:清代前期江南地區的包買商生產模式〉,一是〈從閱讀商書到參展博覽會:明清商業知識中的「物產」〉(搜讀中)。針對第二個議題有一篇,目前已完成一篇待修文稿:〈市場、法律與人情:明清蘇州商人團體提供「交易服務」的制度與變遷〉(約一萬五千字)。針對第三個議題有四項,一是現已完成的一篇待修文稿:〈明清「刑案匯編」的作者與讀者:《折獄明珠》、《刑案匯覽》、《審看擬式》中的法律推理〉(約二萬八千字),一是執行國科會補助計劃「明清訟師秘本對法律知識的編排與挪用」;一是〈是友是敵?明清司法審判中的訟師與師爺〉(撰寫中),另外是較長程計劃的一部專書:「明清中國的經濟生活與法律秩序:以巴縣檔案為中心」(搜讀中)。

如果十八世紀以來歐美「工業革命」及「經濟起飛」,可能不是人類近代歷史發展的唯一途徑,則明清中國的經濟發展歷程,便極可能豐富我們對人類近代歷史發展與未來展望的認知與反思。力求突破「明清經濟史」的研究界限,其實也正是論證與思辨我們現今處境的重要一環。這是我研究工作的關懷,也希望能將此關懷有效落實到更細緻的研究成果中。由西元19968月入所以來,至今已有四年半。我目前研究成績,可分五項陳述:一是分析明清政府市場法規變化對商人經濟活動的作用,發表〈由市廛律例演變看明清政府對市場的法律規範〉一文(約三萬九千字),透過明清兩代政府對管理市場法令的演變,既呈顯明清市場制度的演變概況,也分析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功能調整。二是探究明清市場經濟發展背後反映的特殊官商關係與利益觀念,寫成〈十八世紀雲南銅材市場中的官商關係與利益觀念〉(約五萬九千字),以清代滇銅大量流入中國內地為例,既分析這個銅材流通過程背後官商關係的制度性調整,也帶入了時人所謂「發財、公利之利」等不同層次「利益觀念」對銅材產銷的影響。

三是發表〈禁止把持與保護專利:試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蘇州金箔業訟案〉一文(約二萬字),分析清末經濟與法律變動過程中,個別行業商人如何巧妙結合各種新舊「法律術語」進行司法訴訟,既突顯商人在經濟活動中對法律規範的衝擊,也間接批評了「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分析範式的不足。四是集中討論一些確有創獲的好書,評估他們分析明清「經濟、法律與文化」三者複雜關係的成果及限制,藉以沈既有研究取徑的可能盲點。目前寫成一篇研究討論(〈「數目字管理」是洞見或是限制?審視明清中國市場與政府關係的演變〉,約一萬八千字),以及三篇較長的書評(〈「法律的文化解釋」對法律史研究的效用:試評梁治平編《法律的文化解釋(增訂本)》〉;〈文化如何影響經濟:由「商人精神」到「消費心態」——從Samuel Adrian Adshead 專書 Material Culture in Europe and China, 1400-1800: the Rise of Consumerism談起〉;〈評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五是陸續執行國科會審核通過的補助計劃,包含民國87年度「清代康熙、雍正年間滇銅運過程中的官商關係」、88年度「由戶律田宅門律例演變看明清政府對經濟物資的法律規範」、89年度「經濟與法律:明清律例修訂過程反映的專賣制度變遷」以及90年度「明清師秘本對法律知識的編排與挪用」。

明清時代經濟發展與法律規範演變之間的互動關係,是我研究的重心。近年來,我的研究取徑有所轉變,更加注重「結構」與「意義」之間的交互界定與影響。在原先單純考慮法律規範如何降低「交易成本」、影響經濟效率的「經濟與法律結構」的既有角度之外,加入行動者「利益觀念、知識體系」等層面的考量,諸如明清時代商人與官員如何改變其「利益觀念」?「經商手冊、刑案匯覽、訟師秘本」等不同文類如何反映明清時代「商學」與「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與轉換?在明清歷史發展過程中,這些不同「文化與意義系統」究竟如何與「經濟與法律結構」交互影響與界定?是我主要的研究關懷。以明清中國的經濟與法律史料為基本素材,我希望能藉以摸索出一些能夠有效兼顧個人主體性與社會結構制約兩者動態互動關係的分析取徑,同時寫成富有啟發意味的史學論文。面對這個挑戰,除了自己要持續努力與反思之外,也希望能經常得到更多師友與同好的教導與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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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旨趣

2008/03,繳交做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簡介》的個人研究介紹內容)

明清中國的商業法律與市場演化

我的博士論文針對蘇州「會館、公所、商會」等不同商人團體的組織演變與功能異同,由交易成本與制度變遷的研究角度,探討明清中國的社會與國家如何互動。1996年入所,則延續並拓展原先關心的制度經濟史課題。除蒐集並分析各類商業手冊與商會檔案外,也更密集讀判幕學、訟師秘本等明清法律文書以及幾種中央與地方司法檔案;以這些經濟與法律史料為基礎,我希望對明清中國商業法律與市場演化等相關問題,在議題上做更多層次的梳理,並對更多地域空間進行探究。

在延伸議題層次方面,我試著將法律的經濟分析與經濟人類學的一些關鍵課題,導入自己原即很有興趣的制度經濟史研究。在讀史料過程中,我愈益感到需要同時由「經濟、法律、文化」三個場域探究明清中國的歷史變遷,並試圖超越過去較單純考慮「經濟與法律結構」影響經濟效率的研究視野,更多地去關注歷史上不同行動者所抱持的「利益觀念、商業倫理、正義感覺、知識體系、世界觀」等「文化與意義系統」方面議題。諸如明清部分官員在辯論經濟事務與審理商業案件時,如何逐步調整既有的「利益觀念、正義感覺」?以及許多「經商手冊、刑案匯覽師秘本」文本如何建構有關「商學、法學」的知識體系?要之,探究「文化與意義系統」究係如何與其所鑲嵌的「經濟與法律結構」相互界定並彼此影響?是我目前探究明清歷史變遷的主要研究取徑。

在拓展研究地域空間方面,我由原本關心的蘇州、松江等江南城鎮,續往雲南、四川、江西等地做討論,希望有更多例證藉以檢驗十六世紀以後中國市場演化的歷程。現正撰寫一部以重慶「巴縣檔案」為關鍵史料的專書,探究十八、十九世紀法律規範與當地物質生活變遷相互作用的歷程。

總之,以明清中國史料為素材,我盼望能摸索出更能兼顧「文化與意義系統」以及「經濟與法律結構」的分析取徑,用以探究明清的商業法律與市場演化問題,進而寫出更富啟發性的專著。

 

連絡方式

電話:886-2-26523171;電子郵件:pengshan@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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