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與連署保證金

        建國黨因連署不足而被迫退出選舉,欲以「妨礙平民參政」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並希望拿回連署保證金100萬元;中選會則以大法官已在釋字468號對連署和連署保證金做出合憲的結論而理直氣壯。筆者認為兩者各有所偏,分述如下:

        「連署」,乃在測試候選人的基本政治支持度,避免「不認真的候選人」充斥,徒耗社會資源,故抽象言之是正當的目的。而其具體之規定如:45天的連署日期、1.5%人數是否對一個認真的候選人過苛,應經實證之研究,若單純自比較法觀察,我國之要求尚稱平允。

        但是,「連署保證金」就非常有問題!

        首先,它不是衡量「候選人認真程度」和「當時民意支持度」的恰當工具,我國之總統選罷法雖有規定「人民可捐贈競選經費且可抵稅」,提供了人民捐贈的誘因,且連署人數約20萬人,連署保證金100萬元,平均只要向願意連署的人「募」5元即可繳清連署保證金,但是第一、可以作為所得稅扣除額的捐贈必須是向中選會公告的候選人(也就是獲得22萬連署、並曾繳交100萬連署保證金、又交1500萬元的參選保證金)方可,若先捐款,但該候選人在任一程序中箭落馬,抵稅的美夢就成了泡影,捐款的後續用途自己也無可置喙,這會壓抑選民捐款的意願。第二、我國法並未禁止候選人使用自己的錢,富有的參選者可以自掏腰包拿出100萬元,但「有很多長輩的人」可能對100萬元並不在意,自掏腰包更不代表他有民意支持;而一個阮囊羞澀的候選人花更多的時間金錢在募款上,這很顯然就是「對窮人的歧視」。

        更何況,連署保證金之立法目的根本不明!大法官在釋字468號揭示之立法目的是「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其實根本和連署保證金無關,以玆解釋「連署」和「參選保證金」尚可理解,但若沒有連署保證金之制度,仍有連署制度可以表達候選人之政治支持,且縱使有很多人投入「被連署」的行列,仍要獲得20餘萬人連署始可列名於選票,並不會造成「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故連署保證金之功用僅可能是「防止人民濫於發動連署」,但問題仍是100萬元並不能阻止有錢人玩票,況且濫於發動連署本身到底有什麼實質的壞處?

退萬步言,即使連署保證金是必要的,「先交錢再連署」這個順序也很有疑問,在刑事訴訟中,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時,保證金額不見得要先繳納,而是由殷實之人具保,若被告棄保逃亡才強制執行保證金;在聲請登記為總統候選人時,有什麼理由一定要「先交錢再連署,並視連署成果而發還或沒入保證金」?為什麼不能「先連署,視連署情形而決定是否強制執行保證金」?對中選會來說或許先收錢比較方便而且較有「嚇阻效果」,但對於擁有廣大群眾支持卻無力支付100萬元者,卻連發動連署的機會都因而喪失了!

        釋字468號可以說是近年來最令人沮喪的解釋之一,對人民參政權造成嚴苛之限制,四年前施寄青女士(468號之聲請人)即是被100萬元的不當限制所迫而黯然退出選舉,今日又有鄭邦鎮先生「無端」被「沒收」100萬元,而許信良先生據說在為1500萬元的參選保證金奔走;吾人深深期待大法官能藉此良機,重新檢討釋字468號,莫讓下一屆的總統候選人再背負「荒謬」之枷鎖! 

            

 

               張永健的烘焙機。拙文歡迎引用、轉寄,但請註明作者、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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