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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醫交流的法制問題 閱畢陳鋕雄先生「是誰不讓中西醫合作?」一文,對其點出現行法制之問題,深表同意;再作補充,供當道參考。 大法官釋字404號就曾觸及中西醫交流的法制問題,不幸的是,大法官反而加高了兩者交流的障礙。該案申請人有中醫師與藥師的雙重資格,但因衛生署規定只能擇一登錄,所以登錄為中醫師。雖然衛生署曾函釋「同一人兼具醫師中醫師雙重資格者,依現行規定應以擇一資格登記執業,惟若應業務需要,併醫師或中醫師之醫療方式為病人診斷處方,現行規定並無限制」,然而,申請人使用西醫療法為病人治療,並交付西藥成藥(五分珠)給病人服用,卻被主管機關認定是醫師法第25條的「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處罰。對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衛生署的解釋是「西藥成藥依藥物藥商管理法之規定,其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故使用西藥成藥為人治病,核非中醫師之業務範圍」。 就這樣,從衛生署到行政法院,乃至於大法官釋字404號多數意見,都拿著函令當擋箭牌,說文解字一番後,就認定此函令是合理的、處罰申請人是合理的。 但是,衛生署、行政法院、大法官都略而不提本案申請人也有藥師資格,只是因為衛生署的規定才不能同時登錄為藥師。對於申請人所質疑的「衛生署函令是對全國中醫師宣示人人可用的西藥成藥,惟獨中醫師不准使用,這分明是對中醫師的一種懲罰及不平等待遇」,也完全沒有回應。只是不斷抬出該函示(只是個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完全沒有質疑其合理性,就下決定。 釋字404號只是抽象地說中醫師使用西藥成藥「有違醫師專業分類之原則及病人對中醫師之信賴」。但所謂「病人對中醫師之信賴」正應該墊基在「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如果中醫師知道病人的症狀沒有適當的中藥可治,就不應該用中藥。中醫師另外依其醫學專業或親身經驗或甚至以朋友之立場,推薦(或代購)藥性溫和的西藥成藥,使病人減輕痛苦或症狀,何錯之有?若中醫師不使用中藥而讓病人多喝水、多休息,難道亦非中醫師業務範圍?為什麼羅時豐可以在電視上推薦絲絲感冒膠囊;中醫師兼藥師,又瞭解病人狀況的人不能推薦病人使用成藥? 中西醫合作交流,或許能迸出醫學史上最璀璨的火花。從醫學技術、科學水準、文化背景觀之,台灣正是研究中西合璧的最佳場所。若能有所成,非但德被眾生,也能提升醫藥產值,創造生物科技榮景。切莫讓不合時宜的管制觀念,成為康莊大道上的絆腳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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