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七力案之我見*

張永健.孫德

        宋七力案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一號)一出,引起不少討論。其中,「宗教自由」、「分身在客觀上能否驗證」與本案的關連何在,論者爭執激烈;筆者在此也貢獻一得之愚。

        宋七力案判決說「基於信仰或認人有分身,或會發光,或有舍利之存在等,客觀上無從檢驗其真與假,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司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之教義或內容,不容加以干預,或檢驗其真偽,自難認被告等人本於宗教活動所為,係在共同施行詐術騙取財物分身」。是這樣嗎?如果有一個宋八力向人宣稱自己遇見來自織女星系的外星人,外星人對他稱讚有加,並同意利用他們的優勢科技,在適當時機扶植宋八力當台灣的獨裁者。宋八力並拿出與外星人的(合成)合照作佐證。有些人,無論是出自敬畏、讚嘆或是想在日後謀個一官半職,紛紛爭相供養宋八力。有一天,宋八力的同謀良心發現,昭告大眾:宋八力嘴巴說的、手上拿的,都是假的。檢警馬上「循線擴大偵辦」,無論是警訊或在法庭上,宋八力均坦承不諱。憤怒的大眾嘶吼著要他還錢、要他坐牢。因為此案與宗教完全無涉,法官當然不能託詞宗教自由了事。法官還是很疑惑,織女星系有沒有高智慧生物,即使送全世界最頂尖的天文學家鑑定也沒個確切答案。但是,難道宋八力的行為,會因為客觀上無法驗證外星人的存在與否,而無罪?

筆者認為,虛擬的宋八力案和真實的宋七力案,背後的推論應該要相同。

一個人向另一群虔信的人宣揚自己深信不疑的信念,是宗教。本來虔誠的人幡然悔悟,那是「改宗」。在篤信多元價值的民主社會中,這些行為都是任何一方的(宗教)自由;無論他們宣揚的信念是什麼。如果宣揚者口是心非,把一群人騙得團團轉,那是說謊。單純說謊,法律不處罰。原因大抵在於說謊造成危害太小,不值得用司法體系這種昂貴的工具處理之。但如果說謊的目的是斂財,法律體系就開始介入了,詐欺罪就是要處理這種問題。宗教自由是詐欺責任的例外嗎?那要看你是否認為「若保護宗教自由,就要保護故意說謊者的言論自由、傳教自由與斂財自由」。如果你的答案和我一樣是「否」,[1]那宋七力案是否有宗教自由的適用,關鍵就在於:「宋七力是否真誠相信自己有法術」(所以不是在騙人)。但是,宋七力曾在警訊時自白「以合成照片假創神蹟行詐之情事」。所以,他是否欺世盜財,相當值得爭議。然而,本案判決卻說「惟本院既認在宗教之領域,系爭所謂分身、發光照片所呈現之影像之真實性,無深究之必要,已如前述,則渠等此部分之警偵訊自白,自亦不足作為認定其犯罪之證據」。根本就顛倒了推論的順序!

從法院判決的文意來看,它似乎認為「客觀上不能驗其真假」與「宗教自由」是宋七力無罪的兩大基石。[2]處理過後者之後,再來討論「客觀上不能驗其真假」,照一般的法律見解,欠缺此要件,雖不能構成詐欺既遂,但仍可以構成詐欺未遂;也不應該向本案法院一樣立刻跳到無罪。

而拙見與通說見解又稍有不同。詐欺罪中到底需不需要討論「詐欺內容與客觀事實是否相符」的問題,可以有三個層次的討論:

第一:你騙我,我被騙給錢。就是這麼單純。你怎麼騙我(與客觀事實是否相符)並不重要。法院究竟能肯定什麼客觀事實呢?人是不是進化來的?到底有沒有外星人?福報存不存在?…如果只因為法官不能回答上列問題,面對「打著宗教的幌子,說著言不由衷的話到處騙錢」的神棍,即令證據確鑿都只能判到詐欺未遂,是不是有些奇怪?[3]我們鼓勵人宣揚自己的信仰,傳播自己的研究成果。但如果有人明知自己的論文數據是假造的仍然公諸於世,輿論都毫不容情地撻伐—無論他的數據是否完美得和現實/客觀世界一樣。那麼,如果有人宣揚的是自己都認為不存在的神或神蹟,藉此斂財,即令吾人不確定神(蹟)是否存在,又何妨於譴責他的欺世盜財?

第二:可以將詐欺案件分為「『可驗證』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及「『不可驗證』是否與客觀事實相符」。對於前者的案型,仍按照傳統見解,與客觀事實相符者,未遂;不相符者,既遂。但對於後者,筆者有一個大膽的想法:刑法常說「無罪推定』或「有疑唯利被告原則』。這是法官對「可能被舉證,但個案中未被任何一方舉證」的心證規則。但對於某些案例中「『控方』不可能舉證或舉證成本極高」的事實,例如:是否有分身,還要義無反顧地堅持這個原則?如果法官已經得到被告說謊的心證(也就是,被告至少是未遂犯),或許可以考慮轉換舉證責任,讓主觀上已經說謊的行為人,自己來證明該事實(例如:表演分身)。如果他無法舉證,則論以既遂。理由在於,行為人自己最知道這件事情的真假,主觀上說謊,我們認為已經有了刑罰的基礎(因為刑法告訴我們,主觀上不要去侵害別人的法益),如果行為人希望得到比較輕的處罰,考量舉證難易以及查證成本,應該由行為人來舉證為真。

        第三:本案法院或許是先有結論,再找答案。法院可能覺得此種事務不宜施以刑罰。蓋民法侵權行為也可以處理詐欺取財的問題,有什麼理由要動用既有謙抑性,又有最後手段性的刑罰呢?許多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之罪,會因為有未遂犯的性質,所以會欠缺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或者是雖然對社會整體影響很大,但對個人影響很小,所以個人缺乏提起訴訟的誘因。是故,我們將這種事務劃給刑法處理,由檢察官當公益的代表人。至於個人法益罪中的殺人、傷害罪,則是因為被害者的傷害甚大,大到若只用民法處理,加害人也因為無資力而賠不起。賠不起,則嚇阻效果低。故要用自由刑或死刑來提高嚇阻效果。那詐欺呢?詐欺罪製造的法益侵害就是那筆錢。除非詐欺者總是馬上把錢花光,而且身無恆產,以致於若只用民事方法處理,仍有誘因不足的問題。若非如此,則詐欺罪也應該考慮除罪化。[4]

宋七力案有豐富的法律議題值得討論。但法院卻說「信者恆信」,引起各界譁然。信者其實不恆信,否則,怎麼會有信徒出面指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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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感謝 謝煜偉及丁肇文的寶貴意見。

[1] 否則,所有的騙子以神之名行事,就能得到「庇佑」,免去牢獄之災?

[2] 「客觀上不能驗其真假」與「宗教自由」也不應該是同一個理由。「客觀上不能驗其真假」並不是「宗教自由」的充分條件—此由宋八力的事例可知;甚至也可以不是必要條件—端賴宗教的定義。

[3] 典型的客觀不法要件未該當的情況,是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例如:開了槍,卻射偏,所以沒有人死傷。對於這種未遂案件,課予較輕的刑罰,還說得過去—畢竟現實上沒有人受到傷害。但在詐欺罪的討論中,詐欺手法與現實世界的關連為何,與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無關!錢就是被騙走了,怎麼騙,不重要。

[4] 宋七力案若以民事處理之,或許法官能看得更清楚。以「宗教自由」或「客觀上無法驗其真假」作宋七力不用還錢的理由,有說服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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