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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學生事件與刑法的極限 兩位小六學生的「踰矩」行為餘波盪漾,從頭版而社會版到家庭版,各界人士紛紛獻策,亟思解決此類問題,但其中竟看到不少人提到兩位小朋友可能構成刑法準強姦罪,可處有期徒刑3到10年,筆者對此感到困惑不解,畢竟一般的小六學生都未滿14歲,根本就「不罰」,何罪之有?若兩人都滿14歲,會是7年以下的徒刑,此外依新修訂的刑法§227-1,18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可再依刑法§18減輕其刑,應不至於判3到10年的徒刑。 更何況,要構成犯罪,尚應檢視有無「故意」及「不法意識」:故意,必須要認知到行為會造成傷害而著手去作,不法意識,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可能被法律所禁止;由台灣失敗的性教育和低俗的電視節目以觀,兩個小六的學生會不會知道「性行為」是壞事且被禁止?(電視一直播的東西怎麼會是壞事!?)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只是,即令構成要件都符合,就可以名正言順的罰下去?對於她們的可罰性基礎在哪裡?「報復」小六的孩子?「威嚇」啥?又可以「矯治」什麼(叫她們一輩子不做性行為?)? 性行為本身絕不是壞事,只是因為醫學上認為過早的性行為容易導致子宮頸癌,所以我們認為小六的孩子不適合為性行為,但是這樣的行為只用刑法就可以解決了嗎?似乎刑法成了萬靈丹,我們可以什麼都不作,只要佈下天羅地網的刑罰就好!那學「健康教育」難道只是為了聯考?性教育之責家長踢給學校,老師羞於啟齒,任令不正常的性觀念以訛傳訛,然後一再出事,可是整個社會依然懸「性」以為禁厲,幻想一條刑法就能天下太平!? 筆者亦根本質疑瀰漫在準強姦罪後的那股濃濃的貞操觀,此事件爆發之後,只見女方家長忙著驗傷,堅提告訴,男方則低聲下氣,其實按準強姦的條文來看,不但小男生有可能構成此罪,小女生亦同,因為過早的性行為對男女一樣不好!可是女方家長最痛心的似乎不是健康問題,而是小女生失去「貞操」,貞操是什麼?筆者不才,只知有「性自主」,不知何謂「貞操」,更不知為何女性除了性自主的權利外還要肩負「貞操」的義務?!為什麼不要求男性守貞?或者是每個人應該根本從腦海中清洗掉「處女膜情節」、「落紅神話」、「貞操迷思」…這樣扭曲的價值觀;當然,在貞操仍是社會一般通念時,也無怪女方家長有如此激烈之反應,只是,整個社會如果不開始用健康的態度來面對「性」且教育下一代健康的性知識,光想依靠刑法,我們永遠會有看不完的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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