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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也正名乎?部長的「國父」論
部長或許不是有意地語不驚人死不休,但自其上任後,其言其行都給我這個同是念法律的人很多「刺激」和「啟發」。 部長說「國父的定義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或以『孫中山先生』取代『國父』」。 某程度而言,部長的顧慮是有道理的。宣誓條例規定宣誓者要對「國父遺像」宣讀誓詞,如果不知道國父是誰,就不知道國父遺像是誰的遺像,向隨便一個人的遺像宣誓,可能使宣誓不發生法律效果。這影響人民的權利。商標法和專利法都規定和國父遺像或姓名相同的東西不得申請商標或專利。國父是誰,的確影響人民的權利。事務管理規則第三零二條列了典禮的範例,裡頭有向國父遺像鞠躬和恭讀國父遺囑。這裡就可能涉及人民的義務啦! 但是,如果國父的定義因此就「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那我們不禁要問:「還有什麼事情是不牽涉人民權利義務的?難道全部都要由立法院制訂呢?」況且「孫中山先生」五個字就夠清楚明確了嗎?從古到今只有一個人叫孫中山嗎?如果不是,是否該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規定:「『孫中山先生』,意指…(把他的生平傳略抄一遍)」?如果孫中山先生五個字足夠明確,為什麼國父這兩個字就不夠明確?語言文字的意義為何或是否明確,要看環境與文本。在台灣,即使很多人不服氣,也都知道法律裡頭寫到國父,就是指那位孫中山先生啊!台灣的法律中還有太多遠比「國父」二字還模糊的字詞,侵害人民權利又更甚(例如:刑法中「猥褻」的定義),如果立法機關有資源「字斟句酌」,也應該「垂青」影響更為重大的法律用字才是。 誰對台灣或中華民國最有貢獻,誰最有資格當國父,當然可以討論。六十年前訓政時期的一紙訓令,並非亙古不移。至少當年國民政府所控制的區域(中國大陸)已經不認為孫中山是他們的國父;當年該政府沒有控制的台灣地區,是否要承認那位孫中山先生是我們的國父,自然可以重新考量。 當然,可以預見的是,這種牽動每個人心底最敏感的神經之議題,一定會吵得翻天覆地,最後可能也不了了之。是不是該把「拚經濟」的精神氣力轉移到這種只能增加賀爾蒙,不能增加經濟成長率的事,當屬個人的價值判斷。部長顯然是想耗費心力為「國父」正名的,不過,他的作法在法學理論上站不住腳,還是恭請 部長另謀他途吧!
後記: 我個人認為,現階段最重要的還是把經濟搞好(雖然,根據我學的經濟學,政府越想搞,可能越搞不好…) 。資源精力有限,多管齊下只是倍多力分!。重要的東西是Adam Smith的「國富論」,而不是部長的「國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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