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車禁食與垃圾桶裁撤 7月1日起台北市沸沸湯湯地推行「垃圾革命」,與此同時,市政府也「悄悄地」「禁止」在公車上飲食,並通令所有公車全面「裁撤」垃圾桶--即使民營公車業者才剛花費上百萬元換裝--市政府的理由是「『勸導』禁止飲食」。問題是:一、「該不該在公車上禁止飲食?」,二、「就算禁止飲食,是否就該裁撤垃圾桶?」。 人民搭乘市營公車,和台北市間是「私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由「定型化的運送契約」來界定。民營公車更是如此,該「公車」的財產權屬於公司所有,它願意讓乘客「亂丟」垃圾也是自己責任(你可以想像市政府規定「禁止在計程車內丟垃圾或飲食」?)。而市政府此番動用公權力禁止乘客在公車上飲食,就必須從公法層次思考。 乘客有沒有在公車上飲食的「權利」?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中央法律或地方自治條例明文禁止之。這不當然證成(justify)「權利」,但可以讓我們無罣礙地直指問題核心:為何要禁止飲食?是為了香味所製造的外部性(externality)?髒亂?還是割捨不下一點「垃圾處理費」?答案顯然不該是前者,否則為何不一併禁止擦香水?也不會是後者,因為乘客可以輕易地丟在公車站的垃圾桶,仍然無法隨袋徵費。那就是怕製造髒亂囉,可是,公車為什麼要比別的地方—例如:公車站或火車—更「乾淨」?為什麼不像小學一樣規定「公共場所一律不得邊走邊吃」?冰淇淋滴在公車坐墊上和滴在公車站的座椅上到底製造了什麼不同的髒亂!?為什麼只禁止前者?而台鐵在火車上賣便當豈不成為製造污染的元兇? 吃東西或許會製造髒亂,但我們不能忘記它同時帶來的好處。公車不如捷運快速,尖峰時段待在公車上一、兩個小時也不足為奇。而公車上有飢腸轆轆的學生,到校後就要考試;有行程緊湊的上班族,要喝蠻牛補充體力。的確,不吃東西者會被迫共同承擔飲食者所製造的髒亂(和因為清潔費所拉高的公車票價),最公平的方法是「差別定價」(price discrimination),但現實上又不可行。 另外,誰來取締?應該專心開車的司機還是沒有公權力的其他乘客?每一輛公車配一個消費警察?還是期待乘客自身的倫理道德? 「權利」,可能只是「power-weighted consensus」,一種被公眾認可的行為模式,到頭來,上述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公車族的共識—選擇「餓肚子+乾淨」或「吃飯皇帝大+可能的髒亂」,但,「禁止飲食」已是共識嗎? 假若禁止飲食訂為法律,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也必定會面對「是否為『最小損害手段』」的質疑:禁止飲食是為了避免髒亂,但飲食不必然導致髒亂,為什麼不直接處罰製造髒亂者(不限於飲食者,也包括吐痰等行為)?法律的屠龍刀可以濫殺無辜? 退萬步言,即使禁止飲食,有必要讓垃圾桶全面消失嗎?感冒傷風的乘客擤鼻涕後拿了滿手衛生紙,你期待他手忙腳亂地捧著直到下車還是偷偷亂丟?無用的文宣品,就算不遺留在公車垃圾桶,最後的歸宿也是路邊的清潔箱,影響的只是公車處的盈餘吧!對全體市民的福祉並無影響。 或許是因為公車上無法做到垃圾分類,所以主事者希望乘客能「忍」到下車再丟。但問題在於「台北市民沒有公德心是目前情況下『給定的條件』(given condition)」,裁撤垃圾桶並不會發揮潛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只是提供一個亂丟垃圾的「反誘因」(disincentive)而已,因為經濟學認為「需求法則(Law of Demand)—價格和數量呈現反向關係—是人的行為模式」,當「環保/丟在垃圾桶中」的成本比較低時,人較會傾向於多「消費」(consume)之—也就是說當人可以選擇丟在左手邊的垃圾桶或右手邊的地板上時,因為對他來說成本是一樣的,但丟在垃圾桶不論對他個人或對社會全體都比較好,他就會選擇把垃圾丟到垃圾桶中。而裁撤垃圾桶就是提高每個人「作環保」的成本,所以,在公車上亂丟垃圾的現象就會增加!(真正願意配合垃圾分類的好市民,即使公車上有垃圾桶,他也是視而不見,但,這是因為他本身願意為環保多付出成本。主事者或許可以「企盼」每個人都是好市民,但不能忽略「並非」人人皆是如此!) 兩害相權,在公車上設置垃圾桶,再由公車業者作回收分類,既可滿足公車族方便性的需求,也「有利於市容」,業者可以省下亂丟垃圾所導致的清潔費,也可貫徹市政府的政策,如此之多贏局面,相信是全體市民所樂見的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