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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條例 擋不住年輕的心 日昨台北市議會通過俗稱「網咖條例」的「臺北巿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筆者認為問題重重,值得進一步檢討,分述如下: 權利並非毫無限制,利益衝突時的選擇,正是民意代表的工作,但是,到底是什麼利益在衝突,值得細細分析。條例第八條規定網咖必須距離學校200公尺、還需臨接大馬路(八公尺寬),它明顯地限制了營業者的營業自由。但是,該條要保護的利益或達成的目的究竟何在?蹺課的學生會視200公尺的距離為畏途而乖乖在校上課?還是反而出校抓學生的訓導人員更難掌握學生行蹤?靠近大馬路是方便主管機關臨檢還是一個筆者想掰也掰不出來的假設性理由? 更嚴重的問題是「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的問題,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就是人民不會因為嗣後訂立的新法而使過去的行為突然變成非法。報載有約九成的網咖不符合上述荒謬的規定,但本法不但沒有寫一條排除溯及既往(其實,根本不用寫,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家的當然之理!),還反其道而行,在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有之前設立的網咖要在一年內符合上述規定,而且沒有任何補償!這就像突然通過法律把大安區全部變成工業區用地,所有居民必須在一年內搬遷,沒有補償! 第十二條規定未滿十八歲的人進入網咖的時間,這條大致上有道理,但是,我國義務教育只到十五歲,畢業後未升學的或上夜間學校的未成年人為什麼白天不能去網咖?為何週一到週五要下午六點以後才能進入網咖?很多學校四點下課,為什麼假設走個200公尺到網咖要兩個小時?該條文字拙劣,其中一個例子是上述時間規定只是限制青少年的「進入」時間,而非「消費」時間。 第四條規定遊戲有顯示自殺或血腥的要列為限制級。那晚間新聞呢?還規定「網咖業者」要在遊戲的「首頁」標明之,這規定遊戲生產商還差不多,怎麼會叫網咖業者去破解遊戲然後加上一段警告呢?也不是所有可連線的遊戲都有「首頁」! 第二十一條規定到網咖的人吸煙要罰一千到三千元,但網咖業者不勸阻的話罰一萬元到三萬元。十倍 啊,這是什麼道理? 第十一條規定網咖不能提供獎品,那信用卡公司是不是該先抓?本條復規定未滿十五歲的人除非有父母陪同,不能進網咖。問題在於,如果前面的營業時間、分級制度、篩選資訊都已經落實,那一個國中生到網咖能作的事情就非常純潔了,只能收發朋友間縱論天下大事的e-mail或者是搜尋作報告的資料,那為什麼還要父母陪同?電腦會吃人嗎?難道父母沒空的小孩就沒有進入網咖的權利?就算父母能夠抽空,把一群父母綁在網咖無所事事幹什麼勒? 總之,這部法律就是在不擇手段地達成一個純潔的社會、一個每位小孩子都專心向學的社會。但它忽略了本法所犧牲的大量利益,也沒有仔細考慮到底手段能否達到目的。的確,這部法律增加了學子們上網咖打連線遊戲的成本,但是,這到底是把她們的心拉回書本、還是往其他的事物發展?撞球場、保齡球館、KTV…到現在的網咖,都曾經是青少年的主流娛樂方式,之中的確發生過問題,但是社會處理問題的方式不是對症下藥,而是先妖魔化之後、一律禁止再說。於是,有些業者和利用者轉入地下,結果往往引發更多的問題(而使妖魔化論者更加言之鑿鑿);其他青少年,則找尋新樂子。歷史的經驗顯示,不曾因為禁止了某種娛樂,而使青少年轉而埋首書本。History repeats itself?!哀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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