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著作權法介紹

    20036月,立法院因應美國的壓力,大幅修訂著作權法,對時下常見的「下載MP3」、「賣大補帖」、「下載電腦程式」...等都有較清楚的規定。以下,本文將擇要介紹之。

        創作人填詞、譜曲、編曲,演奏家表演,發行者製作都享有著作權。以往,要享受音樂著作,多半必須自己掏腰包;或者向親朋好友借來聽。向別人借CD來聽,或借別人CD,著作權法都不處罰。然而,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即使買了正版的電腦程式或CD,仍然不可以「出租」給他人(著作權法第60條)。這是考量電腦程式與音樂錄音太容易複製,如果容許每一位正版持有人出租則正版之銷售量必定大大下跌。而之所以不處罰「出借」,與著作權法一貫區分「營利行為」與「非營利行為」有關。如此區分之原因,一來「利之所趨」才有人見獵心喜,出借無利可圖,就不會有人成天想點子把手上的CD借人;如此一來,正版的銷售量就不會受太大影響。二來,非營利的出借行為通常比較隱密,所以執法成本較高,乾脆不予處罰,以免徒費警力。

        那麼,向人借CD片或正版Windows XP來燒或在硬碟中存檔,或直接從FTP站下載MP3呢?只下載一份供自己使用的人,不用擔心。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自己下載自己用,不會坐牢。但「死罪可免,活罪難逃」,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因為隨意下載MP3仍然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若被逮到,還是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不過,如果是從「合法」付費的網站上下載MP3或電腦程式(大概很少有下載電腦程式的網站,因為很難想像合法下載程式的價格與合法購買程式的價格會有多大的差距!),自然就沒有問題了。

        至於意圖營利而下載MP3,要重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若有人作「貼心服務」,把MP3或各種電腦應用程式燒成光碟販賣,則罰金加碼到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即使非意圖營利而下載MP3,如果拷貝同曲超過五份或總價大於三萬元,也面臨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國內有不少人喜歡「跑單幫」,從物價較便宜的國家帶東西回國販售。如此,會影響到國內代理商的利益。為使代理商與跑單幫者都有生存的空間,新著作權法採用了折衷的規定。先在第59-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佈之」,再於第91-1條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散佈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你在台灣合法購得書籍或CD,就可以自由轉賣、轉送。但是,即使你在國外購得正版書籍或CD(所有的著作物都是如此!),則只要同一種著作帶回超過五份,就會面臨有期徒刑的指控。帶的是光碟,責任更重。(不過,供出物品來源,可以減刑。)如果帶回少於物份的著作,但是你有營利意圖,仍然有罪。

註:本文僅為介紹性質的文章,並不代表作者同意上述法律的規定。

            

 

               張永健的烘焙機。拙文歡迎引用、轉寄,但請註明作者、網址

 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