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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Weber、Karl Marx和陳聰富老師的虛擬對話 法律是不是意識型態?法律有沒有可能不承載意識型態?Karl Marx認為法律這種上層結構代表了有產階級的意識型態,並以此壓迫社會底層的無產階級。而Max Weber在論述「形式理性」法律的時候,認為那是一種純粹的邏輯操作,並可外於任何意識型態。 這樣的講法,各有所偏。 意識型態簡單地講就是觀念或偏好的組合,一個典型的Libertarianism會大聲疾呼「解除管制」、「國家最小化」,這是因為他相信市場並懷疑政府、篤信效率並質疑何謂公平正義,而我們把這些論理湊在一起,名之為「Libertarianism」,而且說這是一種意識型態。照這樣來看,法律是不可能不承載意識型態的,因為每多立一部管制人民行為的法律,都是表示說:「我們」不採用Libertarianism的說法,而Libertarianism是一種意識型態,anti-Libertarianism(=不採用)也就是另一種意識型態。即使不由負面推得此結論,現代社會的法律其實大多可以一眼觀察出其背後的意識型態,例如:各項社會福利法案、土地或房屋管制方案,都寓有保護窮人、弱勢、被承租人…的味道。所以,乍看之下,Weber的說法是非常經不起檢驗的,除非我們做比較善意的解釋。譬如:我們可以假設Weber談的是法官的角色,他希望即令立法者的目的再骯髒、再油膩,為了維持法律的安定性和預見可能性,法官仍然應該依照法律的邏輯、在體制內運轉。但這樣「為賢者諱」、塗妝抹彩的說法,仍然有其疑點,例如即使是德國民法這種「體大思精」的法典,仍然免不了「公序良俗」、「情勢變遷」等大量「實質理性」、「非純邏輯操作」的規範;而且,在個案中適用法律時,順道做法律的違憲審查,是「純邏輯」?我想很難這樣推論吧,畢竟憲法規範都很抽象,而解釋越抽象的東西,個人的價值判斷就佔有越重要而關鍵的地位,限定最高租屋價格是否侵犯了屋主的財產權?最低工資是否侵害了雇主的工作權或財產權?這個答案至少取決於法官個人是否信仰右派經濟學家所重視的「效率」(efficient)。更不用說,Legal Realism或CLS的研究者會認為說法官的生命經驗、生活背景甚至判案當天的情緒會影響到判決結果。我的結論就是:Weber「法律不承載意識型態」的說法,無論在立法層面或司法層面都不可能達到。甚至我們還可以大膽地說「不應該達到」,首先是我們無法想像立法過程會不牽涉意識型態,因為只要人有某種堅持的想法,就是意識型態;而如果司法者遵循Weber「只用邏輯」的想法,就等於司法部門全面向立法部門繳械,結果就是「權力分立」的消失,從孟德斯鳩以降,幾百年來的人不是已經都同意了權力分立的重要性?而容許司法部門運用自己的意識型態,不代表說是立法部門向司法部門豎白旗,而是在兩個部門的動態對立中「辯證地」前進,藉由更多的溝通來達成比較好的結果。 至於Marx的說法,則看到了部分的真實,法律的確是某一部份人的意識型態,但不見得是有產階級的意識型態(雖然大部分是!),也不見得是「專為」「壓迫」無產階級的(誰是現代社會中的「無產階級」?)代議民主的假設就是全體公民的代表在國會殿堂中制訂「大多數人」贊同的法律,雖然,在真實運作上我們知道有「俘虜理論」、有「肉桶立法」;有「說客盈門」、有「賄賂公行」…制訂出來的法律可能只是利益團體的願望,但,利益團體不見得都是我們覺得骯髒的一群人,它或許是產軍結合體,但也可能是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公民自由促進協會。 切過來看陳聰富教授的<契約自由的限制:國家政策或契約正義?>,從租佃契約和勞動契約的例子更可以看出來Weber理論的不切實際。租佃契約與土地改革是國民黨政府失去大好江山痛定思痛後的霹靂手段,既要剝奪大地主在地方政壇上的影響力,又要藉「賄賂」農民來安定政局、收取民心。就算我們蒙上眼睛不看這「司馬昭之心」,「騙」自己說這是政府追求「縮小貧富差距」、「提升社會正義」的手段,這當然還是「包裹著意識型態」的法律,無庸置疑。勞動契約的例子中,也看得出來,身為全台灣最大金主的主要政黨,如何透過自己控制的立法機關遂行對己有利的政策,又為了籠絡大資本家,壓抑勞工運動並訂立騙人的最低工資,這仍是立法上的意識型態。而在行政機關、普通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頡抗中,我們也觀察出:司法部門並未純用邏輯在斷案。(這是表示我們沒有達到Weber理想中的境界?還是表示我們是如同Teubner所說的「實質理性復興」?) 這兩個例子也剛好可以拿來證明Marx的偏頗,蓋勞動契約的例子雖然顯示出「為有產階級說話」的味道,但租佃契約的例子就正好是在維護「佃農」而非「地主」的利益,前者比後者「更無產」,相信Marx也會同意吧!由此可知,法律不總是在維護有產階級的利益而剝削無產階級。
另外,本文還想順便談談Marx的「反分工」理論。照Marx的說法,分工造成「異化」和「剝削」,從而他認為唯一的答案是「廢除分工」,「每個人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想做的事,早上作農夫、下午打獵、晚上作詩人」。我想,這裡一方面顯示了Marx的「人味」(而不是如孫文或蔣中正所抹黑的那樣…),一方面也顯示了他的「天真」!嚴格形式的不分工,絕對導致社會的退化,要求每個人都做一樣的工作,再把收穫貢獻出來大家各取所需,基本上是違反人性的,因為只要你拿回的比拿出去的多,你就很容易不甘心,因而減低自己的產出,但人同此心的結果就是造成總產出越來越低。而且,私有財產制、市場交易和分工的結果就是資源的分配有金錢作為客觀的標準,出的起價碼的人可以攫取資源,這樣「好像很資本家、很唯利是圖」…但那不然要怎麼樣呢?「各取所需」是很偉大,但是如果總產出不足以支應每個人的需要,那要如何分配有限的資源?靠拳頭?還是像中共那樣,按政治權力分配,所以「領導」富得流油、貧民窮得賣褲?現代的社會學家(如:James Coleman)已經說明了:各取所需能夠實行,只有在小團體—而且是彼此利他心極強的小團體,例如:家庭—才有可能實現,把整個社會變成那樣,只會讓人類退化而已。而且,不能分工,那誰來當「統治者」或「裁決者」?如果一個人是「法官」,其他人也一定要是法官,否則就是分工(所以有「人民公審」?!);一個人是統治者,其他人也要是統治者,否則就是分工(所以「人民民主專政」?!那還不是要有「最高蘇維埃」,這就不是分工?)。而且一個人只喜歡打獵、另一人只喜歡捕魚,為什麼要強迫他們做不喜歡的事,維持「不分工」門面?老師文章中所提到的各種社會角色:農民、勞工、資本家、法官、行政官員、總統…難道是可以任意洗牌而不導致社會大亂?Marx謬矣! 至於Weber關於「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的區分,本文也覺得並無實益。至少右派經濟學者也會這樣認為,蓋兩種行動都是出自理性自利,充其量,只是所謂「目的理性」乃大部分的人都接受的價值判斷;而「價值理性」是少部分人接受,而我們自己或大多數人不接受的。舉例而言,神風特攻隊我們大部分都不會做,而認為那些小日本是價值理性,但是,那只是因為他們覺得一己之生命和日本國的勝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他們仍然是有考慮目的和手段,只是她們把目的(=勝利或炸毀美國軍鑑)的價值看的比我們重,或把手段(=死亡)的成本當成比較低而已,否則,他們為何不開飛機直接墜海、表演日本人的勇氣?(我的意思是說:她們的「成本」是自己的命,「效益」是炸毀美國軍鑑或直接墜海。會選擇前者而非後者,就是因為她們都還在乎「目的」和手段的關係。我們覺得不划算/理性不代表她們覺得不划算/理性。我們覺得不划算也不代表她們沒有考慮目的和手段的關連。)所以,我實在不瞭解Weber的目的理性和價值理性是以什麼做標準?理性人?個人?統治者?如果照經濟學的講法,用個人做標準,那Weber的整套理論都沒有意義了… 最後,我想談Marx和Weber對「契約自由」這個概念的想法。由於Marx似乎討厭所有資本主義社會中的規範,對於「契約自由」這種在現實上免不了偏向資本家的概念必然是唾棄的。那他的替代方案是什麼?我想不會是「國家介入調整」,因為國家機器也是有產階級的暴力工具,而且,在他的理想圖像中沒有財產權、沒有分工、而是各取所需的社會中,好像也沒有訂立契約的必要,當然也就沒有契約自由或不自由的問題了!至於Weber,從上課所閱讀過的資料來判斷,我沒有把握Weber到底會怎麼說,因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受到公權力管制」都是意識型態,似乎都不應該是法律所承載的,但這又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或許Weber會說的是:一旦法律制訂之後,為了維持法律的預見可能性,司法者應運用邏輯來操作法律,法律的意旨如果是要適當介入契約,則法官應執行之;如果法律的始意是維護契約自由(好像有點「二律背反」…),法官也應該聽命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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