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與原則Rules and Principles

王鵬翔

最後修訂日03/2017

 

一、詞條說明

 

規則(rules)與原則(principles)的區分在戰後德國法學界雖已有LarenzEsserCanaris等人從法學方法論的角度來探討,但此一問題獲得突破性的進展並引發國際學界的熱烈討論,始於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1967年所發表的一篇著名論文《規則的模式》(The Model of Rules)。德沃金原先的用意是為了攻擊哈特式的法實證主義;他認為,法實證主義將法律視為規則的系統,忽略了原則在法律體系中以及(尤其在困難案件裡)決定法律命題是否為真時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自1980年代以來,對於規則與原則問題作出重大貢獻的當屬德國學者阿列西(Robert Alexy)。阿列西不僅批判性地繼受德沃金對於規則與原則的區別,並且發展出一套原則理論,一方面作為其反對法實證主義的論據之一,另一方面則作為其基本權理論的基礎。

德沃金認為,規則與原則之間的不同乃是一種邏輯上的區別。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all-or-nothing)的方式被適用。如果某個事實符合某條規則的構成要件時,或者該條規則有效,而必須接受其法律效果,或者該條規則無效,此時它無助於判決。以棒球比賽的三振規則為例,如果打者得到三個好球,則他就應被判三振出局,裁判不能一方面認為三振規則是有效的,卻又不判定打者出局。德沃金承認,規則可能會有例外。例如在所謂不死三振(捕手漏接第三好球)的情況下,則打者並未出局,反而可以跑壘。但德沃金認為,規則的例外基本上是可數的,要陳述一條完整的規則必須把所有的例外狀況都列舉出來。

德沃金認為,原則並非以「只要構成要件滿足,即應適用其法律效果」的方式被適用。一條原則只是提供裁判時所必須考慮的理由之一,它指引了某個方向,但它不能保證其法律效果必然出現。要確定具體個案的法律效果為何,法官還必須考慮其它方向的理由,亦即相衝突的原則。

德沃金以普通法中「無人可從自己錯誤獲利」(“no man may profit from his own wrong”)這條原則為例,雖然這條原則經常被援引作為判決的理由,但在某些狀況下,它仍會被其它的原則(例如法安定性)所凌駕,從而法律仍然允許某人從其錯誤中獲利,例如因長期侵入他人土地而時效取得通行權。這種情況可說是「無人可從自己錯誤獲利」這條原則的一個反例(counter-example),但它仍是一條有效的法律原則,並不會因為出現反例而就不再被適用,在未來相關的案件中它仍然是裁判時所必須考慮的理由。按照德沃金的看法,原則的反例是不可數的,我們無法透過列舉所有反例來完整地陳述一條原則。

由規則與原則的不同適用方式,德沃金得出了原則具有重要性的面向the dimension of weight or importance)。當兩條原則相衝突時,必須判斷其在個案中相對的重要性才能解決其衝突。例如在某個個案中消費者保護原則可能比起契約自由更重要,但在另一個案件中則可能反過來是契約自由較重要。換言之,我們必須衡量相衝突的原則孰輕孰重,以決定個案中應適用哪一條原則的法律效果。 

但規則不具有重要性的面向。如果兩條規則相衝突,則它們不可能同時有效。我們必須訴諸規則以外的考量來決定其中哪一條規則有效、哪一條規則無效或者必須被修正。這些考量除了「後法優先於前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這些關於規則位階的後設規則之外,也可能是某些原則,換言之,有可能透過某條原則來廢止一條規則或對其創設例外。

阿列西認為,德沃金以全有或全無的適用方式以及例外是否可數來作為區分規則與原則的判準並不恰當。因為,如果原則的反例是不可數的,並且有可能訴諸原則來對規則創設例外的話,那麼規則的例外也將是不可數的,如此一來,規則就不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被適用。因此,阿列西提出了另一套區分規則與原則的方式。

阿列西將原則定義為「最佳化要求」(Optimierungsgebote, Optimization Requirements),它要求某事(通常是某種價值或目的)在相對於法律與事實的可能範圍內以盡可能高的程度被實現。原則實現的程度不僅繫諸於事實上的可能性,還取決於法律上的可能性。一條原則在法律上實現的可能範圍則是透過與之相對立的規則和原則來決定,這意謂著,在適用一條原則時,必須考量其它相衝突的原則,才能決定其法律效果是否成立,因此原則的典型適用方式是衡量

相反地,阿列西認為規則是一種確定的要求definitive Gebote, definitive requirements)。規則不同於原則之處在於,規則在法律與事實的可能範圍內已有明確的設定,它是一種只能實現或者不被實現的規範,若一條規則有效,即應該不多也不少地去作到規則所要求的內容,而沒有不同實現程度的問題。因此規則的典型適用方式是涵攝。若個案的事實符合規則的構成要件,即應適用其法律效果,若例外狀況出現,則法律效果即應撤回,沒有衡量的問題。

阿列西認為,規則和原則的區別最清楚地表現在不同的衝突解決方式。關於規則衝突的解決方式,阿列西與德沃金的看法大致相同:當兩條規則相衝突時,如果不是將其中一條規則宣告無效,就是將某一條規則當作另一條規則的例外條款。但阿列西以更為精細的方式來刻畫原則衝突的結構。阿列西認為,原則之間沒有絕對的優先關係,例如我們不能說新聞自由原則就一定優先於人格權保護的原則。原則衝突必須針對具體個案的情形來決定原則之間的條件式優先關係,亦即在某個個案的條件C之下,原則P1優先於P2;但在不同的個案條件C*之下,則可能反過來P2優先於P1

阿列西進一步認為,由此種條件式的優先關係可以得出一條根據原則衝突的解決結果所形成的規則。他將此稱為「碰撞法則」(K):

 

  (K) 若原則P1在條件C之下優先於原則P2: (P1 P P2),且P1C的情形下產生法律效果R,則成立一條以C作為構成要件,R作為法律效果的規則C→R

 

碰撞法則結合了原則層面與規則層面。經由原則衝突的解決可以得出一條規則,使得個案的事實可以涵攝於其下,而確定在個案中所應出現的法律效果。由於這條規則是透過確定相衝突原則之間的優先關係而產生的,因此原則構成了這條規則的理由。

       阿列西同意德沃金的看法,認為原則衝突必須透過衡量來解決,亦即透過比較相衝突的原則在個案情況下孰輕孰重,以確定其條件式優先關係。阿列西提出了一條「衡量法則」作為說理論證的指引:

 

 原則PiPj相衝突時,若Pi不被實現或被侵害的程度越高,則Pj實現的重要性就必須隨之越高。

 

所謂的「衡量」包括了三個步驟,首先是確定Pi不被實現侵害的程度,再來是確定與之相衝突Pj的重要性,最後將兩者互相比較,以確定Pj實現的重要性是否足以正當化對於Pi的侵害。對此,阿列西則提出「比重公式」(Gewichtsformel, Weight Formula)來刻畫衡量的論證形式結構。

        不論是德沃金或阿列西關於規則與原則的區分,乃至阿列西以最佳化要求來界定原則的主張,都引發了不少爭議。但無論如何,關於規則與原則的討論,對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法律體系的結構、法律適用法律推理、基本權釋義學、乃至人工智慧與法律(AI &Law)的研究都具有高度重要性。

 

 

二、相關詞條

 

規範理論、衡量、涵攝、可擊敗性defeasibility

 

三、參考文獻

Ronald Dworkin (1978),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2 & 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obert Alexy (2002), 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Ch. 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陳顯武 (2005),論法學上規則與原則之區分─由非單調邏輯之觀點出發,台大法學論叢,第34卷第1期,頁1-45

賴志強 (1999),論法規則與法原則的區別,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