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淑瑛/報導 【2000/09/27/民生報 】
行政院農委會最近正式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就轄區內香肉店家數、香肉的來源等,進行全面性清查;農委會表示,將來是否要禁止設立香肉店,還必須廣徵社會各界意見,唯「法律是要向前走的」,如果大家把貓、狗定位為寵物,就有以法律禁絕犬隻「肉用」的必要性。
農委會官員指出,「動物保護法」中對能否吃狗肉的規定其實並不明確,但若社會對禁吃香肉有共識,農委會將援引動保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公告犬隻為「非肉用」,讓香肉店沒有在台灣設立的空間。
屏東科技大學畜牧系教授夏良宙指出,是否用法律拔除民眾開設香肉店的權利,始終存在不同意見;據他了解,韓國、中國大陸、東南亞及非洲、東歐地區的一些國家,或受傳統飲食習慣影響,或因境內流浪犬數目太多,政府並未禁食香肉。
但他認為,台灣發展到今天,的確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再有這樣的行為;唯與其依動保法公告為「非肉用」,不如以傳染疾病、衛生安全上的角度,來讓饕客自動遠離香肉的誘惑。
夏良宙指出,動保法其實是個外表強、裡子弱的法律,違反任何一條條文,都只能罰款,而罰款的嚇阻效果恐怕非常有限;如果農委會還是援引動保法全面禁絕香肉店開設,他認為,不會有人反對,但一定還會有人偷偷吃,因為,這畢竟是習慣問題,就像當年高麗環頸雉重新開放狩獵的問題一樣。
換言之,能不能落實執法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農委會畜牧處正尋求保育警察協助執法的可能性,目前編制在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護小組的保育警察,只負責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違法取締案件。
農委會要求各縣市清查香肉店的截止期限為十月六日,農委會希望,清查工作就能發揮嚇阻香肉店營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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