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的大學部課程裡面經常出現「法律與社會」(Law & Society)的課程,這種課程不一定只專注在所謂中文世界裡面所定義的「法律社會學」,而是更廣泛地將法律放在社會脈絡、行動脈絡底下去理解,因此它可能牽涉到的教學內容,就不只是像歐洲社會學古典三大家這種傳統的「法律社會學」,更有可能含括到政治制度、市場機制、社會運動等等議題。以下所選取的五份教學課綱,包括大學部課程、研究所課程,也不限於名稱上叫做「法律社會學」(Law & Society),更包括政治人類學(political anthropology)以及實際上處理「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的「法律、政治與社會」(Law, Politics, and Society)課程。
- Law & Society (by Christine Harrington, Law and Society Program, NYU)
Christine Harrington是政治學教授,她為NYU的Law & Society Program開設的這門課程,持續了非常久的時間,也廣受好評。
在這份以「Law & Society」為名的大學部課綱當中,Christine非常清楚地定義了這門課的目標,是採取多元跨學科的觀點,研究法律和不同的法律制度(legal institution)將特定的政治、文化、經濟與社會力具體化。這份課綱當中分別以權利論述的法律動員(rights mobilization)、訴訟運用、在地法律論述來討論司法實踐的發展與轉變。她的目標是討論社會政策的政治背景、還有社會運動在型塑法律制度的角色。
所以,她挑選的教材大部分都和權利政治(rights politics),還有法律動員、訴訟為中心的社會運動有關。比如說,所有法律社會學課程都一定會唸的經典名著:Stuart Scheingold所撰寫的The Politics of Rights. 還有比較新一點的研究成果,例如Steve Teles所撰寫的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 (2008). 還有William Haltom和Michael McCann合寫的Distorting the Law: Politics, Media, and the Litigation Crisis (2004).
這份課綱的特點是他把許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和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擺在一起,學生一邊學習理論,一邊可以思考判決的內容,印證學理上的討論。同時他很具體地挑選了幾個重要領域,包括:種族隔離、民權法案、消費者訴訟、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等議題,讓學生可以從具體的政治社會議題當中去反芻權利政治、法律動員或訴訟運用的問題意識。不過,也因為是以議題為中心,所以在理論的介紹方面就比較不周延,這或許是大學部課程不得不做的妥協。
- Sociology of Law (by 劉思達,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Wisconsin-Madison )
這也是一份設計給大學部的教學課綱。但是在法律社會學理論架構上,這個課綱比前一份更為清晰。幾個法律社會學的重點都含括到了,包括:(一)古典理論、(二)當代社會理論(social theories)、(三)形式與結構、(四)法律變遷、(五)法律專業(legal profession)、(六)法律意識、(七)法律多元主義、(八)法律與發展(包括全球化)、(九)法律與文化。
劉思達使用單一教科書(Steward Macaulay, Lawrence Friedman, and Elizabeth Mertz, Law in Action: A socio-Legal Reader),這也方便學生有更體系化的入門方法。但是,這份課綱的說明,對「法律與社會」的理解有一點狹隘,純粹從傳統的「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和「書本中的法律」(law on the books)做對比。事實上,目前最新的「法律與社會」研究已經不再強調「action vs. books」的二元差異。例如司法政治學者對於屬於規範性的法律解釋如何發揮實證上的效果,就有非常濃厚的研究興趣。另外一個缺點是古典理論的部分,欠缺一個軸線貫穿,只是單純以學者為分類單位,這在學習上恐怕無法引導學生對理論有更穿透性的理解。但這份課綱的確全面性地含括了許多重要的議題,也融入了最新的理論研究,對大學部學生而言,應該是很好的學習起點。
- Socio-Legal Studies (by 劉思達, Depart. Sociology, Wisconsin-Madison)
上述的缺點,有部分在劉思達設計給研究所的課綱裡面獲得彌補。劉思達在這份研究所層級的「法律社會學」課綱當中,對於古典社會學理論,有更清晰的介紹架構,從Brian Tamanaha 對「法律與社會」的方法論反思開始,也就是從「法律與社會」的根基: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的哲學性基礎開始探討。但是他隨即切入美國社會學界對於馬克思.韋伯的理論分析,包括David Trubek早年對於韋伯論法律與資本主義崛起彼此之間關係的經典論文。緊接著馬克思主義的法律社會學觀點,從結構和支配的角度來談社會差異和異化。然後是盧曼的系統論和批判法學理論、女性主義法學。
這是臺灣一般法學院或社會系比較熟悉的法律社會學。但是這只佔了這門研究所課程的三分之一而已,剩下的議題就是比較深入的探討:法律意識、法律多元主義、法院與訴訟(例如Marc Galanter最著名的文章Why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Malcom Feeley的名著The Process is the Punishment),乃至於legal profession,威斯康辛大學法律社會學的當家本領「法律與發展」(以David Trubek為主,但這份課綱也包括了蔡美兒的成名作:Market, Democracy, and Ethnicity.)法律動員則以Michael McCann 2006年寫的Law and Social Movement文獻回顧文章作結,非常精采。最後則把Terry Halliday一直在經營的法律與全球化當成一個獨立的主題來介紹,這算是教師個人專擅的研究領域。
這門課程的設計相當完整,上完這門課,一般研究生應該都有基本的文獻鑑別能力,知道法律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並且可以清楚地掌握美國「法律與社會」重視的研究議題,不會如無頭蒼蠅一樣,不知道如何理解美國學界的「法律與社會」研究。但我們仍需要注意到,這個課綱是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所以會特別重視一些美國社會學界長久以來歸類到「法律與社會」的議題。但「法律與社會」並不只限於社會學領域,還包括政治學、人類學、歷史學、甚至晚近發展出來的Empirical Legal Studies, 以統計學來進行法律與社會研究。以下要討論的課綱就是從人類學和政治學的角度切入的法律與社會研究。
- Foundation of Political Anthropology (John Comaroff and Adam Smith, Depart. of Anthropology, U of Chicago)
這是芝加哥大學人類系的法律人類學家John Comaroff和考古學家Adam Smith合開的一門課。在這裡我要強調的是,這門課和一般政治人類學的課程設計不太一樣。(後來John Comaroff獨自開了一學期的法律人類學課程,我也上完了,但大部分的文獻都有重疊,而且沒有這份課綱來得「軸線清晰」,因此從略)。人類學研究的重點之一在於民族誌的撰寫與研究,透過民族誌的深描,人類學得以展開和社會學不一樣的研究進路。這份課綱也包括了古典社會人類學的經典名著,例如伊凡普里查的挪爾人(The Nuer of the Sudan)、Max Gluckman的衝突過程論,也有非常詳盡的各地民族誌,包括John Comaroff自己寫的茲瓦那(Tswana),Leach寫的高地緬甸,奈及利亞的Zazzau。但是除此之外,更多的是圍繞著國家權力和殖民狀態的討論。
因此,這門研究所高年級的課程,以亞里斯多德、恩格斯和霍布斯的理論開始,討論人類社會的組成與結構方式。然後介紹結構功能論、古典馬克思主義,新馬克思主義,衝突論、結構論等等。然後從考古人類學的文獻到原始社會的權力支配模式,乃至於近代帝國主義殖民對於殖民地遺留的知識上、文化上乃至於民族主義等等的支配關係。所以,在這裡切入Timothy Mitchell的Colonizing Egypt是非常好的綜合,該書具體而為地把上述所有的問題意識都表現在埃及殖民和去殖民的過程當中,是一本現代經典。
囿於時間關係,我不能夠一一討論這門課程的精髓。在這裡只是要點出,對於「法律與社會」研究,不能夠侷限於「書本上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這麼簡單的二分。法律也象徵了一種意識型態,他也是一種社會建構的產物,所以,當我們走向更廣闊的田野時,無論是從蘇美人的考古遺跡去摸索權力如何透過空間來展現,或是南部非洲的部落政治結構,都可以在動態的文化當中去發掘規範的意義,究竟是協助衝突解決的工具,還是只是一種過程,讓不同意見可以充分抒發,達到文化意義上的社會均衡。人類學家展演給我們看的就是這種文化中的法律,有歷史脈絡,有行動意義,有文化符號的規範形成過程與解構。
- Law, Politics, and Society (Brandon Bartels, Depart. of Political Scienc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最後則是回到當代政治科學所提供的視角。
司法政治(judicial politics)的發展,讓「法律與社會」研究重新去思考制度(institution)的角色。從社會學出發的「法律與社會」著重在社會運動、法律意識、法律專業等議題,但是面對「法院」,無論是最高法院或一般基層法院,我們能不能夠切入法院本身、法院內部的動態均衡過程來觀察、分析?也就是說,「法律專業」(legal profession)的研究往往只看到人數、成員背景、年齡等統計數據,但是,法院作為一種制度,他到底如何影響、型塑這個社會?和社會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這一點,以社會學為基礎的傳統「法律與社會」研究無法提供答案。
在這份名為「法律、政治與社會」的教學課綱中,幾本「司法政治」的經典名著,例如Charles Epp的The Rights Revolution和Making Rights Real,心理學家Tom Taylor (現為耶魯法學院教授)的Why People Obey the Law都包括在其中。講授者從聯邦最高法院的決策模式開始講起,介紹路徑依賴理論,歷史制度論,法律變遷(legal change)的發生,法院作為政策制定者的角色,法院在民主社會中的正當性基礎,法院對於公共輿論的影響,最後介紹法院運作的實證研究,包括陪審團的實證研究。這些都很難用「書本中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這種二分法來形容。因為書本中的法律也會變成行動的基礎,行動所帶來的法律變遷也會成為書本中的新典範,行動和概念二者很難彼此區分。
在討論完以上不同取徑的「法律與社會」課程設計後,請容我稍微說明一下,我在中研院法律所曾經教授過的研究生研討課「比較憲法政治」。這不是一門有學分的課程,但是大約有六到七名學生,持續一年參與這門課程的閱讀與討論。我在教學大綱裡面說明:
「本課程著重於:憲法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會對人民的政治生活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和作用;同時,政治生活上的波動對於憲法的制訂或改造會有什麼樣的衝擊。憲法究竟能夠實現或確保何種客觀價值秩序?或者憲法只是一種論述角力的場域,政治力才是支配憲法實現內容的最終決定者(主權者)?這種政治力的起源為何,是否受到其他限制?超越國家組織的憲法,會對現存的民族國家產生何種影響?除了受憲法支配的政治之外,人類社會是否還有構建公共生活的其他模式?本課程希望透過跨學科的分析取徑以及跨國比較,深入了解憲法在當代政治生活中的限制困境與制度彈性。」
相信聽完剛剛前面五份美國大學及研究所的課綱分析,各位應該可以很清楚地瞭解我在設計這門「比較憲法政治」的課程時,採取了哪一種取徑。
接下來我要自我檢討一下,這門課程的設計是否達到他原先的目標。
首先,這門課的內容過於龐大,以致於參與的學生最後失去了幫助他們理解的知識軸線。雖然我仿效John Comaroff的政治人類學,從希臘古典開始討論城邦與憲法的關係,但是這到了最後我們討論法國第五共和、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法法院功能時,學生已經無法很清楚地連結到:這和我們一開始討論的亞里斯多德和柏拉圖,有什麼關係?
其次,這門課是我剛回臺灣時設計的,因此英文閱讀的份量一週大約60-90頁。對大部分的臺灣法研所學生而言,這樣的份量都是太多的。對授課教師而言,如何在120分鐘的講演加討論課當中,將三份以上的閱讀材料綜合在一起討論,更是一大挑戰。
我通常會先講授大約一個小時,以板書的方式把閱讀教材之間的關連性及重點勾勒出來。接下來一個小時,我會把事先蒐集來的同學提問,做一個整理,按順序提出問題,然後邀請同學們嘗試回答。在此過程當中,我也會輔助性地提出更多的小問題,以幫助同學們去解答大的問題。不過,有時候同學在欠缺背景知識的狀況下,只能抓到一些片段的「警語」,無法脈絡性地理解教學內容。
最後,由於這門課的內容和國內憲法學的教學差距頗大,要求學生直接閱讀原典(如Alexander Bickel的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學生可能無法很快地掌握到該原典在憲法學裡面是如何被運用,就更不要說,跳出法釋義學的範疇,從「司法政治」或「法律與社會」的框架去理解這些論述扮演的功能。
經驗影響一切。如果再進行一次,我會重新把課程份量作合理的安排,並且加入比較多的臺灣案例和中文文獻。